(2015)临立商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临邑宏祥工贸有限公司,赵富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67号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邑镇赵家。法定代表人:赵富德被申请人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甄丰东被申请人临邑宏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远征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文超被申请人赵富德,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临邑宏祥工贸有限公司、赵富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临邑县恒润化工有限公司在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1xxx52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邸水仙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