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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孙运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