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叶荫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荫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光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叶荫堂,男,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荫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宏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