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诉被告江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江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安行初字第9号原告刘平,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夕佳山镇。被告江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法定代表人谭革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江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平负担。审判员 邱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仁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