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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榕苍铝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陈秀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榕苍铝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陈秀梅,田军,林春雪,苏苗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5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斗西路1#福商大厦。负责人周迪祥,行长。被告福州榕苍铝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乡凤坂村壹号。法定代表人陈秀梅。被告陈秀梅,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田军,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林春雪,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苏苗楠,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州榕苍铝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陈秀梅、被告田军、被告林春雪、被告苏苗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诸被告价值158780.88元的资金或等额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州榕苍铝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陈秀梅、被告田军、被告林春雪、被告苏苗楠银行账户内存款158780.88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