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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闻平与段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田某某,女,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农历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入赘到原告家。2011年3月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日生一女儿田某某。婚后由于双方脾气性格不相投,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不知道干活养家,经常外出游逛,为此双方经常吵闹,感情一直不好。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之事,但为了孩子,原告一忍再忍,但被告越来越不像话,原告彻底失望,使本来就缺乏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结婚证两本,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情况。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农历10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入赘到原告家。2011年3月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日生一女儿田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常常外出不归。开庭时被告缺席未到,无法组织双方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感情基础较差,缺乏沟通,婚姻关系极不和谐,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常常外出不归,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未能到庭,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均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作处理,仍暂由原告保管使用。女儿田某仍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性给付女儿田某抚养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扬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