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商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民、徐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负责人唐旭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炳军、单雅琦,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鸿博种植合作社)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赤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坤、邓宏涛、代理审判员张伟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博种植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为、被上诉人移动公司赤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炳军、单雅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退回给上诉人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上诉人赤峰市鸿博种植专业合作社、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各负担20.00元。审 判 长 徐国坤审 判 员 邓宏涛代理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