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四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华敏与任少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敏,任少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20号原告陈华敏,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被告任少宾,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敏诉被告任少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敏撤回对被告任少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敏负担。审判员 孙晚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