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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俊芝与王念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芝,王念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陈俊芝。被告:王念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芝与被告王念国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芝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俊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家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麻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