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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弋民一初字第01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平华与方明、朱国清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华,方明,朱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弋民一初字第01414-2号原告:杨平华,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方明,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朱国清,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华诉被告方明、朱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方明、朱国清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因原告杨平华申请解除保全,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方明、朱国清名下价值4万元的财产所进行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