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树喜申请执行王春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喜,王春生,张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喜,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书芳,女,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东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春生、张书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