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搏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搏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东莞市搏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华、刘丽霞,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佑,该公司经理。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温冠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搏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搏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搏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98元,由原告东莞市搏泰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劳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