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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白涛化工园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白涛化工业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重庆市白涛化工业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59923317-6。法定代表人杨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华,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围,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白涛化工业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白涛化工业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白涛化工业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重庆市白涛化工业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