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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青岛保绿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绿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3070号原告青岛保绿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黑刚,总经理。被告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循环经济园区XXX。法定代表人张琇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保绿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巨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保绿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7元,减半收取4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