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申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东雷与李和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和国,刘东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申字第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和国。委托代理人:李士国,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东雷。再审申请人李和国因与被申请人刘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泰民一终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和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尹衍春审判员 卢宗国审判员 冯小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