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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宣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军申请宣告杨臣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海法宣字第122号申请人:杨军。申请人杨军要求宣告杨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军诉称,申请人之弟杨臣随船工作时,不慎落水失踪,经寻找无果,已无生还可能。请求判令宣告杨臣死亡。经查,杨臣,男,生于1971年2月4日,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渔民,于2014年5月13日在海上作业时落水至今下落不明,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证明杨臣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登报发出寻找杨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臣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有关机关已出具了其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经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对于申请人宣告其弟杨臣死亡的申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方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黛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千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