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宣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军申请宣告杨臣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海法宣字第122号申请人:杨军。申请人杨军要求宣告杨臣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军诉称,申请人之弟杨臣随船工作时,不慎落水失踪,经寻找无果,已无生还可能。请求判令宣告杨臣死亡。经查,杨臣,男,生于1971年2月4日,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渔民,于2014年5月13日在海上作业时落水至今下落不明,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证明杨臣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八日登报发出寻找杨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臣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有关机关已出具了其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经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对于申请人宣告其弟杨臣死亡的申请,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方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黛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曾千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