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明秀与李明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镇执字第4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镇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朱庆祥审判员 罗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建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