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与洪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洪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日生,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杨元帅,男,1992年10月21日生,回族,住济阳县。被告洪华,女,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根据仲裁裁决的数额达成协议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佳明正远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