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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帅与吕百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帅,吕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刘帅,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百山,男,45岁,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帅与被执行人吕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百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