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美芹与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炳龙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芹,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炳龙,文见传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1191号原告王美芹。委托代理人郭文友,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谈家巷15号206室。法定代表人康永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戈晓春。被告王炳龙(南京竹镇龙献土石方工程队经营者)。被告文见传。原告王美芹与被告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王炳龙、文见传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炳龙、文见传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美芹负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