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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刑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程雷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终字第0048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雷,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担任颍上县市容管理局监察大队慎城中队中队长,2013年3月份调任颍上县市容管理局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辩护人蒋庆峰,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雷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颍初字第00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程雷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有退赃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鹏、魏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程雷及其辩护人蒋庆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廷 华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林(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