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涉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律工作者。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