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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萧彬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369号罪犯萧彬,浙江省平阳县人,原住浙江省平阳县,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了(2010)浙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萧彬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6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萧彬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三才,代理检察员何影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指派余旭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萧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萧彬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出庭的检察员认为罪犯萧彬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其假释。罪犯萧彬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萧彬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六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萧彬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出庭检察员和执行机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萧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庄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