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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与刘梦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刘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非诉行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地址静海县静文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奎,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民,该局监察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该局监察科干部。被执行人刘梦哲,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局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津国土房静海(2014)685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津国土房静海(2014)685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英人民陪审员  董兰章人民陪审员  刘恩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