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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因犯盗窃罪,2005年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9月减刑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2月9日和2014年11月28日被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6日至10月4日期间,被告人詹某先后窜至南县南洲镇宝塔湖二组岳某某家、南县南洲镇西盛路孙某某家,盗得现金3000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4年3月6日2时许,被告人詹某窜至南县南洲镇宝塔湖二组,采取掰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岳某某家,在二楼左侧卧室的书桌上盗得女式挎包一个。尔后,詹某在一楼客厅将��包打开,从里面的女式钱包中盗得现金2200余元。2014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詹某窜至南县南洲镇西盛路孙某某家,采取“钓鱼”的方式,用随手捡的树枝从一楼房间的窗口将床边椅子上的谢某某的手包挑出来,在包内盗得诺基亚手机一个,现金800元。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詹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被告人詹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詹某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 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