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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中民管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柳金虎与徐德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金虎,徐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中民管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金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勇。上诉人柳金虎不服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719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柳金虎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虽然现住甘肃省庆阳市,但其无正式工作,也无固定住所,应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上诉人的户籍一直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大河镇向阳路677号。因此,本案应由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南江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719民事裁定,该案移送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徐德勇以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作了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柳金虎在被上诉人徐德勇承包的工程工地提供劳务时受伤,该工程位于甘肃省庆城县,侵权行为地为甘肃省庆城县。被上诉人徐德勇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大河镇,但被上诉人徐德勇离开住所地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居住十年。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柳金虎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