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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9号原告文××,女,生于1972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朱中芹,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撤回���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负担。审判员  冯维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