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9号原告文××,女,生于1972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朱中芹,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撤回���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负担。审判员 冯维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