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木船与赵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船,赵会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0号原告陈木船,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赵会龙,男,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陈木船诉被告赵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木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木船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 君 慧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刘亚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