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木船与赵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船,赵会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0号原告陈木船,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被告赵会龙,男,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陈木船诉被告赵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木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木船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   君   慧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刘亚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