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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鹏与辜红君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辜红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吴鹏,男,汉族,生于2008年2月1日,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吴永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9日,农村居民。被告辜红君,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2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与被告辜红君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鹏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杜同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