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鹏与辜红君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辜红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吴鹏,男,汉族,生于2008年2月1日,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吴永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9日,农村居民。被告辜红君,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2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与被告辜红君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鹏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鹏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杜同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