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原与陈娟、张世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原,陈娟,张世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苏原。被告陈娟。被告张世昶。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原与被告陈娟、张世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的工资收入11万元(陈娟5万元,发放单位为薛城区人民医院,张世昶6万元,发放单位为薛城第八中学南校),原告苏原自愿以其所有的鲁H×××××大众轿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原的申请和其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原告苏原所有的鲁H×××××大众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