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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青春诉四川省玛亚健身美容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0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春,四川省玛亚健身美容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张青春,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四川省玛亚健身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丙栋5楼。法定代表人吴佳,总经理。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徐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春诉被告四川省玛亚健身美容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春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春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上述费用共计800元由原告张青春。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