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执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褚宝华与韩丽轩(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宝华,韩丽轩(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0861号申请执行人褚宝华。被执行人韩丽轩(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崇明路交口时代大厦四层(科技园)。申请执行人褚宝华与被执行人韩丽轩(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知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和执字第08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王 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