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瓦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郝国富与张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国富,张秀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汤瓦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郝国富,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张秀明,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国富诉被告张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国富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国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国富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来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