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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胜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胜平,薛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发文底稿签发:核稿:关于:执行裁定书拟稿:党秀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樊胜平,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麻塔村。被执行人薛建飞,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川口乡刘渠村**号。樊胜平申请执行薛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9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薛建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建飞清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薛建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薛建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并予以兑现。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