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庆康与刘杰华、谢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娟,李政华,刘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钟文娟,住从化市。委托代理人:江勇。被告:李政华,住从化市。被告:刘志平,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文娟诉被告李政华、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文娟以被告李政华的父母自愿代李政华承担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文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缴纳55元,由原告钟文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 巧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