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庆敏与刘明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敏,刘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敏。委托代理人肖逢勇,云南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明洪。申请执行人赵庆敏与被执行人刘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明洪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庆敏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洪属永善县农业局职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善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永执字第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明洪的账户六个月。同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赵庆敏与被执行人刘明洪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明洪从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庆敏1500元,定于每月30日前给付,直到付清本案为止。申请执行人赵庆敏同意本案现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刘明洪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庆敏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贾云友审判员 李增祥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