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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超英与李新华、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英,李新华,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891-1号原告:刘超英,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新华,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侯丽,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英诉被告李新华、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英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12000元)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超英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超英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