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友利与王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友利,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38-2号申请人杨友利,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森,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3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王森驾驶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陈永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皖C×××××挂”号“华宇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和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7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森驾驶的“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