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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于2014年11月24日去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东莱海22号楼503室。委托代理人谷昭米,威海环翠张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姚某于2014年11月24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美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