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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江玉兰与顾荣、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江玉兰。委托代理人陶树燕。被告顾荣。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老街北停车场管理楼2楼负责人高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鑫,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玉兰与被告顾荣、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珂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