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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大寨山村一组.被告蒲某某,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大寨山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