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177号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盛路38号。法定代表人唐瑞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奇彦,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房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钢管业(营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72.50元(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