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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苏某���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杨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现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以需查找被告下落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