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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5号原告:秦某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