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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童庆华与张继海、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庆华,张继海,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16号原告:童庆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童庆荣(系童庆华之妹),女,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职员。被告:张继海,男,汉族,无业。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新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会明,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庆华与被告张继海、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庆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庆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庆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5元,诉讼费用30元(原告均���缴纳),由原告童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热娜古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努尔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