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白锡辉、李洁联、吴玉燕与黄桂满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锡辉,黄桂满,李洁联,吴玉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64号原告:白锡辉,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黄桂满,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李洁联,女,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吴玉燕,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原告白锡辉、黄桂满、李洁联、吴玉燕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现在提起诉讼不适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锡辉、黄桂满、李洁联、吴玉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白锡辉、黄桂满、李洁联、吴玉燕负担。审 判 长 徐 星人民陪审员 朱穗芳人民陪审员 云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