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债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田县。法定代表人陈立云。被执行人谢泽州,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谢立团,男,汉族,农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谢建辉,男,汉族,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4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经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谢泽州、谢立团、谢建辉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审 判 员 郑文孝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