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琳、孙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琳,孙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远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绍琼,公司员工。被告李琳,女,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孙阳,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琳、孙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卿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