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小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海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高金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小额字第304号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住所地为延吉市前进路3-18-7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6864994-9。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高金海,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海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