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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788、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边文青、唐轶群与张春梅、战德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文青,唐轶群,张春梅,战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788、808-3号申请执行人:边文青。申请执行人:唐轶群。被执行人:张春梅。被执行人:战德强。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潍城民初字第653号保全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战德强所有的鲁G×××××号汽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又对该车进行了扣押。因被执行人不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对该汽车依法委托潍坊广大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评拍卖,刘秀兰以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G×××××号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成华